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9年12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11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乡**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16年10月14日被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3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5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邵阳市大祥区**路**酒店门口以400元的价格贩卖约0.6克的“K粉”给吸毒人员刘某某;2020年05月18日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邵阳市双清区**市场**酒店门口准备贩卖“K粉”给吸毒人员刘某某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并从陈某某身上搜出毒品疑似物,经称重,净重0.62克;经鉴定,检材取样中检出氯胺酮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 扣押文书、微信交易图片、刑事判决书、现场检测报告、到案经过、户籍资料;2. 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验报告;5. 辨认笔录 、提取物品笔录、称量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毒品氯胺酮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一次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认定为犯罪未遂。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艳润
检察官助理:龚超珍
2020年9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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