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公诉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3196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住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雷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5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雷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日向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雷州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3月6日将该案移送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将近1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接到陆某某要购买500元毒品海洛因的电话,陈某某同意后陆某某通过微信向陈某某转入500元毒资,并约定当天下午3时许双方在湛江市麻章区**实业有限公司路段进行交易。陈某某收到陆某某转来的500元毒资后遂向同村一个叫“**”的人(具体身份不详)购买了450元毒品。当天下午2时许陈某某开摩托车携带毒品到麻章区**实业有限公司路口红绿灯路段与陆某某电话联系交易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缴获陈某某准备贩卖给陆某某的一小包毒品。经称重及鉴定,该小包毒品净重0.44克,检出海洛因成份。另被告人陈某某曾分别于2019年12月3日、同月6日贩卖了88元、60元的毒品给陆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分别于2019年12月3日、6日、10日三次向陆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属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属坦白,同时公安机关在侦破该案时有采用“犯意引诱”的方法,依法应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简光强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伍册,视听资料光碟一第,证据目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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