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公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宁德市蕉城区**镇**村**街**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将本案于2020年2月9日退回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补充侦查,同月25日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4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东湖臻悦小区附近,贩卖0.5克含氯胺酮成分的粉末(俗称“神仙水”)给黄某某,得款1000元。
同年11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因吸食毒品被执行强制隔离戒毒,次日被转为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微信聊天截图、转账记录、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5.现场检测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帅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2.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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