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二部刑诉〔2020〕43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73*******8,汉族,文盲,在家务农,住福清市**镇**村**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3年12月15日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04年10月23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09年5月3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9月10日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1年5月7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1年7月29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1月7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5月11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4月12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次吸食毒品,于2020年9月5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退回福清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福清市公安局于2020年11月1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被告人陈某甲与钟某某商定,以每克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贩卖2克甲基苯丙胺(冰毒)给侯某某。2020年6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福清市玉屏街道后埔街25号附近路段,将1.64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侯某某,并当场收取侯某某人民币3300元。
2020年6月15日早上,侯某某通过钟某某联系被告人陈某甲协商购买20克甲基苯丙胺。当天16时许,被告陈某甲到福清市玉屏街道天河酒店2305房间准备与侯某某协商毒品交易事宜时,被福清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毒品实物缴交收据、违法犯罪经历查询、通话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侯某某、钟某某、陈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
4.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等;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称重笔录、指认笔录等;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截图、提取笔录及通话录音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毒品管理法规,两次贩卖甲基苯丙胺,一次既遂约1.64克,一次未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涉嫌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甲的第二次贩卖毒品的犯罪已经着手实施,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剑辉
检察官助理:傅冬凌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册164页,光盘4个;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8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