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井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41985********,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号,现住址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街**栋**单元**号。2018年3月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5日被解除监视居住。2018年10月因违反社区戒毒管理规定被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强制戒毒两年。2020年8月31日由我院决定,同年9月4日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指定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管辖,该局侦查终结后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报请自贡市人民检察指定我院管辖,自贡市人民检察院经与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商请后,于同年9月16日指定我院管辖。我院于同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5日23时许,吸毒人员张某某向被告人陈某某联系购买价值250元的毒品冰毒和麻古,被告人陈某某要求张某某先支付200元的毒资,并约定剩下的50元毒资在交付毒品时给付,张某某通过微信转给陈某某200元,陈某某收到后与“勇哥”联系够买了毒品冰毒和麻古。张某某安排王某某与陈某某联系拿购买的毒品,王某某遂与陈某某联系并约定在自贡市大安区两口塘蝴蝶谷小区门口交付毒品。二人在约定地点见面后,陈某某将张某某购买的毒品拿给了王某某,王某某向陈某某支付了剩余的50元毒资。二人交易结束时被现场埋伏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现场搜查,从被告人陈某某身上搜出疑似毒品麻古两袋共计1.78克以及王某某支付给陈某某用于购买毒品的面值50元的人民币一张。在王某某处扣押到从陈某某处购买的疑似毒品冰毒重0.54克、疑似毒品麻古重0.09克,经自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以上物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有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张某某与被告人陈某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转账记录;称重笔录、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等;
二、证人张某某、王某某、曹某某的证言;
三、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四、王某某、曹某某的辨认笔录;
五、自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文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贩卖毒品麻古1.87克、冰毒0.54克(以上物品均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行为,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陈某某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金平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自贡看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据目录1份
5、涉案财物处置意见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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