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贩卖毒品案)_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连江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镇**村**路**号。因吸食毒品冰毒,于2016年5月4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连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4日至同年4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委托陈某甲(已判决)为其贩卖毒品寻找买家。2019年3月27日上午、4月8日上午,陈某甲先后两次介绍黄某某到被告人陈某某处购买甲基苯丙胺晶体(俗称“冰毒”),被告人陈某某在连江县**镇**大酒店附近两次贩卖给黄某某冰毒各1克,分别收取毒资人民币各800元。

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陈某某被连江县公安局潘渡派出所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全国机动车登记信息、调取证据通知书、车辆卡口记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租赁合同、世纪金源贵邦苑地下车库进出记录、手机通话记录、办案说明,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微信交易记录、银行交易清单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史某某等证言;

3.同案人陈某甲供述;

 4.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5.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照片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伙同他人出售毒品甲基苯丙胺共2克获利16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必耀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连江县看守所。

2.案卷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