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郴北检刑检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19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乡**区,现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花园小区**栋**室。因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8日,在郴州市北湖区燕泉南路交警支队门口被告人陈某某贩卖100元钱冰毒给阳某某。
2020年3月2日,在郴州市北湖区食品加工城一出租房内被告人陈某某贩卖200元钱冰毒给阳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阳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辨认、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两次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具有坦白,贩卖两次毒品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贰仟元,对其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邝良聪
检察官助理:李杨杨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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