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二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31963********,汉族,初中文化,家住西安市碑林区**巷**号**栋**单元**层**号。曾因犯盗窃罪,于1987年8月24日被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于1990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0月2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陈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1日下午16时许,吸毒人员吕某某来到被告人陈某某位于碑林区**巷**号**栋**单元**楼**户的家中,交给被告人陈某某300元现金,要求陈某某为其购买毒品海洛因,并答应给陈某某分100元毒品海洛因作为报酬。被告人陈某某随后联系一名为“小王”的男子(具体情况不详)购买毒品海洛因,约定在本市未央区未央路图书馆公交车站附近交易。后被告人陈某某到达约定地点购买了一包毒品海洛因,返回至本市草场坡西口附近时,被接举报线索守候的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被告人陈某某左侧裤子口袋内,查获一个用绿色塑料纸包装的白色粉未状物品,经鉴定:净重0.4625克,从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抓获经过;
3.毒品提取、称量笔录;
4.毒品鉴定意见书及鉴定结论通知书;
5.现场检测报告书;
6.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
7.指认照片;
8.证人证言;
9.户籍证明;
10.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陈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系犯罪未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艺华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2955****;
2.案卷肆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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