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贩卖毒品案)_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立检公诉刑诉〔2019〕44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4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鞍山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路**栋**单元**层**号,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路**栋**。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3月1日被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五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6月20日被鞍山市公安局千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1月9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1月24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在鞍山市立山区深沟寺二区金普医院对面的楼群内以320元的价格向王某某贩卖一小袋白色晶体0.3克,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涉案检材内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毒品可疑物称量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吸毒人员查获信息详情、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

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鞍)公(刑技)鉴(化验)【2019】173号;

辨认笔录:王某某、陈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马宝昌
助理检察员:  张  岩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