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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贩卖毒品罪)_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六检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0203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街道*****号附*号,现住六枝特区**路*******。因盗窃于2014年4月11日被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2014年7月21日六盘水市人民法院维持原判,于2016年6月26日刑满释放;因贩卖毒品于2019年5月15日被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9年9月1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0月24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8日因病被六枝特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4月15日被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六枝特区**路*******家中贩卖毒品给于某(化名)时被民警抓获,当场从陈某某身上查获毒资400元人民币、搜出黑色塑料纸包装的海洛因疑似物一包,从于(化名)身上搜出陈某某贩卖给于(化名)的黑色塑料纸包装的毒品海洛因疑似物两包。经称量,陈某某贩卖给于(化名)的两包海洛因疑似物净重分别为0.2克、0.14克,从陈某某身上搜出的毒品海洛因疑似物净重为0.16克。经六盘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三份检材中均检测出海洛因成分。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毒品收据等相关书证;3.证人证言:于的报案和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毒品鉴定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勘、扣押、称量、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称量等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海洛因是毒品而进行贩卖,海洛因净重为0.5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从轻处罚。根据上述规定,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启珍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于六枝特区**路*******住所处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共149页、光盘一张、散卷4页;

3.物证手机一部;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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