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1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街道**路**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1月22日被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3年8月5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9年11月13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 于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向潮州市饶平县黄冈镇一贩卖毒品男子“阿兄”(另案处理)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毒品海洛因。
1、2019年11月7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澄海区澄华街道下窖居委妈宫附近将一小包重0.05克的海洛因以88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侯某某(已被强制隔离戒毒)。
2、2019年11月11日16时多,被告人陈某某在澄海区澄华街道下窖居委陈厝港墘祠堂将一小包重0.05克的海洛因以6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陈某丙(已强制隔离戒毒)。
2019年10月13日11时许,民警在澄海区澄华**街道**下窖居委**某某路***直巷***号被告人陈某某家中抓获陈某某,现场查获疑似甲基苯丙胺(冰毒)7小包重6.36克、海洛因41小包重6.03克。
经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陈某某住处查扣的冰毒7小包(自编号1至7)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海洛因10小包(自编号8、12、15、16、19、22、30、35、37、45)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陈某丙、侯某某的证言;
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3、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扣押的物品清单;
4、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
5、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出具的检化报告;
6、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陈某某系毒品再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翁晓环
2020年3月16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澄海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移送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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