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354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5196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街口**号**房。因本案于2019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化名张嘉琪,女,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21964********,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街**号**房。因本案于2019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2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月16日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其住处楼下本市海珠区南北广场一楼全家便利店以人民币300元向高某某(已判刑)贩卖冰毒。
二、2019年1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其住处楼下本市海珠区宝岗大道南北广场一楼以人民币2400元向高某某贩卖4包白色晶体(共净重12.8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交易完成后,高某某在离开现场时被民警抓获。
三、2019年6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至陈某某位于本市海珠区**大道**广场**栋**房的住处与同案人罗某某(另案处理)吸食毒品。随后陈某某、张某某、罗某某均被民警抓获。民警在现场查获2包白色晶体(共净重5.3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1包红色粉末(净重0.3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1包白色粉末(净重0.35克,检出海洛因成分)。张某某身上被查获4包白色晶体(净重44.96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
2、证人张某坚、高某某的证言;
3、同案人罗某某、谭某某的供述;
4、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足五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唯伟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现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卷宗3册7卷,光盘11张。
3.扣押4包白色晶体、2部手机,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请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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