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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94********,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在浙江省乐清市**镇**村,暂住山西省临汾市霍州市**街道**街**号。2019年6月20日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10月1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纯爱”APP等平台注册成为主播,用户在平台上购买礼物后,陈某某即添加用户微信或QQ,并向对方发送网上下载的淫秽视频文件,之后由平台与陈某某结算收益。

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共发送淫秽视频108部。

2019年6月19日,公安前往山西省临汾市霍州市**街道**街**号将被告人陈某某带回接收调查。到案后,陈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作了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陈某某持有的一部黑色苹果牌手机进行扣押的事实。

2.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出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结论》及制作的鉴定光盘、盘石软件(上海)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计算机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涉案手机中通过微信和QQ发送的视频文件共197部,经鉴定视频文件中有120个文件为淫秽视频。

3.被告人供述及其签字确认的手机视频文件截图和支付宝交易记录截图,证实被告人陈某某贩卖淫秽视频的经过。

4.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芷江西路派出所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的到案情况。

5.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芷江西路派出所调取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的基本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视频,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 琳

检察员:李菁蓉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北)。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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