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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56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3********,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号,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8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互联网上通过网络聊天软件QQ、百度云和微信将共计35部淫秽视频,以3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徐某某。次日,民警在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百鸽笼地铁站C出口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归案。民警从徐某某的手机中提取到35部疑似淫秽视频。

经深圳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缴获的35部疑似淫秽视频中有34部视频属淫秽片。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2.书证:抓获经过、人员信息、聊天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手机检查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庞莉霞

(院印)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量刑建议书》五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手机一部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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