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一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生于1964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0824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苍溪县,住苍溪县**镇**村**组**号。1989年5月25日因犯抢劫罪被苍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04年8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苍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20年9月29日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苍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6日经本院决定由苍溪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在苍溪县城**路**段**号经营一家音像店。2019年下半年,被告人陈某某在成都市以每张2元的价格购买了200张淫秽光盘,并以每张5元的价格在该商店对外出售。2020年8月13日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光盘186张,经鉴定其中淫秽光盘170张。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前共卖出淫秽光盘30张,销售金额150元,获利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扣押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汪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淫秽物品鉴定意见;5.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强
检察官助理:梁颖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住苍溪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183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补充证据材料4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财物移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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