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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贩毒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15]5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编号510212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2月5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廖某某经事前电话联系后,在重庆市沙坪坝区青木关镇青北上街一条巷子内以2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两小包给廖某某后被民警抓获。经鉴定:陈某某贩卖的毒品均系甲基苯丙胺,净重共计0.3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扣押物品清单、指认照片等书证;

2、 证人廖某某、雷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

5、 检查笔录、称重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他人吸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  宁

代理检察员: 邓  欢

2015年1月8日

附:

1、​ 被告人陈某某现关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2、​ 案卷2册;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 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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