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15]5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编号510212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2月5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廖某某经事前电话联系后,在重庆市沙坪坝区青木关镇青北上街一条巷子内以2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两小包给廖某某后被民警抓获。经鉴定:陈某某贩卖的毒品均系甲基苯丙胺,净重共计0.3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扣押物品清单、指认照片等书证;
2、 证人廖某某、雷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
5、 检查笔录、称重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他人吸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 宁
代理检察员: 邓 欢
2015年1月8日
附:
1、 被告人陈某某现关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2、 案卷2册;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 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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