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81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1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经商,住诸暨市**镇**村**路**号。2014年8月11日因犯滥用职权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11月19日因吸食冰毒被诸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20年2月28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日至9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先后三次从胡某某(另案处理)处购得共计约1.3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后贩卖给何某某(另案处理)。现已查明被告人陈某某的具体贩毒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1日,被告人陈某某贩卖350元的甲基苯丙胺给何某某。
2.2019年8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贩卖200元的甲基苯丙胺给何某某。
3.2019年9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贩卖500元的甲基苯丙胺给何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转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2.证人证言:查获经过;
3.被告人陈某某及同案人员何某某、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法,明知是毒品而多次非法贩卖,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陈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押于诸暨市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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