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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贪污、受贿、行贿案)_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二部刑诉〔2019〕2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 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61967********,汉族,大专文化,群众,原**县**会综合执法大队副队长,户籍地山东省*县**街**号,住山东省**县**小区**号楼**单元**楼西户。因涉嫌贪污、受贿、行贿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济宁市任城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决定拘留,同日由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执行拘留;2019年10月1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宁市任城区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期限自2019年11月13日至2019年11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涉嫌贪污113200元

2014年上半年至2017年7月,被告人陈某某担任某综合执法大队副队长期间,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将执法过程中查扣的非法采砂船上电机、电瓶、电缆等物品私自拆卸销售等手段私设小金库,获取赃款共计113200元。2014年中秋至2017年7月,被告人陈某某等人经预谋商量,以电话费补贴、过节费等名义多次进行分赃,被告人陈某某分得赃款24800元,用于个人消费和家庭支出。

(二)涉嫌受贿68000元

2013年春节至2019年3月,被告人陈某某在担任某综合执法大队副队长期间,利用负责查处某区域非法采砂活动的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给付钱款共计68000元。

1.2013年春节至2016年春节,被告人陈某某收受某非法采砂人员王某丙(现羁押于某市看守所)给付的现金11000元,为其在某水域从事非法采砂活动提供帮助。

2.2014年春节至2015年8月,被告人陈某某收受非法采砂人员田某某给付的现金15000元,为其在某水域从事非法采砂活动提供帮助。

3.2014年春节至2016年春节,被告人陈某某收受非法采砂人员仲某给付的现金9000元,为其在某湖水域从事非法采砂活动提供帮助。

4.2013年中秋节至2016年春节,被告人陈某某收受非法采砂人员马某某给付的现金27000元,为其在某湖水域从事非法采砂活动提供帮助。

5.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陈某某收受殷某刚给付的现金6000元,帮助其低价购买执法大队没收的非法采砂船只上的设备。

(三)涉嫌行贿41900元

2016年3月至4月,被告人陈某某根据某辅警申某(已起诉)的请托,为非法采砂人员孟某、张某(现羁押于某看守所)寻求关照,以谋取不正当利益,帮助申某全将5万元钱款用于向渔管委工作人员请客送礼,其中1100元用于个人消费、7000元退还请托人申某。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8月16日被任城监委带至济宁市廉

政教育中心(任城点)进行谈话,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调查期间,监委依法扣押涉案赃款130300元;2019年10月8日,被告人陈某某亲属代为退交赃款92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说明、任职证明及履历证明等材料、查封/扣押物品清单及交款凭证、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通告等;2.证人证言:证人姚某某、徐某某、满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吕某某、孙某甲、胡某某、渠某某、王某甲、宋某某、孙某乙、张某某、周某某、王某乙、白某甲、白某乙、倪某某、马某某、王某丙、田某某、仲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搜查笔录:对陈某某办公室及住处的搜查笔录(附扣押及解除物品清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帮助他人给与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供述未掌握的本人贪污罪行,以自首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丽丽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济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4.涉案款物由任城监委依法扣押。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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