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瓮检职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8************,布依族,大学本科,**县人民政府原副县长、**县公安局原党委书记、局长(副处级),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县公安局宿舍,住贵州省贵阳市**6栋。因涉嫌职务违法于2019年8月12日被安顺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于2020年1月20日移送安顺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次日,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指定,安顺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8.64万元。
2018年1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其担任**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安排该局蒋某某和王某某用公款购买茅台酒供其使用。随后,王某某通过韦某某购买了价值8.64万元的9件6瓶装53度飞天茅台酒,并存放于**县公安局警保室仓库。2018年春节前后,陈某某安排驾驶员刘某将9件茅台酒全部领出,存放于自己家中。2019年5、6月份,陈某某授意蒋某某、王某某采取虚列公务车辆维修费的方式处理了该笔账务。
二、利用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13.2718万元。
2004年至2019年,被告人陈某某在原**县、**县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下属和管理服务对象提供帮助,收受杨某某、李某某等32人送给的财物,共计价值213.2718万元。其中现金160.19万元,53度普通飞天茅台酒296瓶,43度茅台酒12瓶,华为“保时捷”手机一部以及香烟和其他白酒等财物,折合53.0818万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一)陈某某在担任**县公安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该局干警杨某某职务提拔和调整提供帮助,并于2004年至2007年每年春节和中秋节前,均在其办公室收受杨某某的现金3000元,八次共计2.4万元。
(二)陈某某在担任**县公安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帮助李某某承接**县公安局工程项目,并在项目拨款上予以其关照。2005年至2014年期间,陈某某先后三次收受李某某的现金共计32.8万元。其中:2005年的一天,在办公室收受现金8000元;2006年的一天,在办公室收受现金2万元;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在某某家中收受现金30万元。
(三)2010年至2013年,陈某某在担任**县公安局局长期间,先后七次收受在**县境内从事爆破行业人员章某某的现金,共计7万元。其中: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在自己家中收受现金1万元;2011年至2013年的每年春节和中秋节前的一天,在自己家中分6次,每次1万元,共收受现金6万元。
(四)2015年,陈某某在担任**县公安局局长期间,接受**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郭某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其谋取利益,先后2次收受郭华送的茅台酒共12瓶(价值4.7994万元)。
(五)2015年初,陈某某在担任**县公安局局长期间,罗某某为感谢陈某某对其表弟夏某某的关照,先后两次送给陈某某茅台酒14瓶(价值2.3986万元),陈某某予以接受。
(六)2016年,陈某某在担任**县公安局局长期间,沈某某为感谢陈某某帮忙关照其儿子沈某在**县***网吧的经营,在杭州送给陈某某1件6瓶装30年茅台酒(价值6.6594万元),陈某某予以接受。
(七)2017年的一天,周某某为感谢陈某某为其亲戚刘某某在**县承接交通工程提供帮助,先后两次送给陈某某茅台酒共计12瓶(价值1.6788万元),陈某某予以接受。其中:2017年9月份左右,陈某某收受周某某的1件6瓶装鸡年生肖茅台酒(价值7794元);2018年春节前,陈某某收受周某某的1件茅台酒(价值8994元)。
(八)陈某某在担任**县公安局局长期间,支白生为感谢陈某某对***温泉酒店的关照,先后三次送给陈某某茅台迎宾酒和茅台酒共计36瓶(价值2.6388万元),陈某某予以接受。其中: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在**县公安局门口送给陈某某2件6瓶装茅台迎宾酒(价值4200元);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在**县公安局大楼附近送给陈某某2件6瓶装茅台迎宾酒(价值4200元); 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在**县公安局大楼附近送给陈某某2件茅台酒(价值1.7988万元)。
(九)陈某某担任**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期间,夏某某为感谢陈某某对其贵州******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到**县考察投资项目提供帮助,于2017年的一天,送给陈某某1件茅台酒(价值7194元),陈某某予以接受。
(十)2010年至2018年,南某某为感谢陈某某在**县迎宾大道交通信号系统、交通标志、标线工程和**县拘留所监控系统工程提供的帮助,以及在**县看守所智能化系统采购及安装工程提供帮助,先后三次送给陈某某现金共计26万元,陈某某予以接受。其中:2010年5月份左右,送给陈某某现金5万元;2013年的一天,送给陈某某现金3万元;2018年2月的一天,在**区**收费站附近送给陈某某现金18万元。
(十一)2005年至2019年期间,陈某某利用其担任原**县公安局局长、**县公安局局长等职务便利,为民用爆破行业从业人员甘某某在民用爆破行政许可、从业监管等方面提供帮助。期间,陈某某先后十一次收受甘某某的现金27.5万元及36瓶茅台酒(价值5.0604万元),共计32.5604万元。具体如下:
1.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陈某某在**县自己家中,收受甘某某的现金2万元和2件茅台酒(价值1.8228万元)。
2.2013年6月份左右,陈某某在**县公安局自己的办公室收受甘某某的现金10万元。
3.2013年中秋节前的一天,陈某某在**县公安局自己办公室,收受甘某某的现金2万元。
4.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陈某某在**县自己家中,收受甘某某的现金3万元和2件茅台酒(价值1.4388万元)。
5.2014年中秋节前的一天,陈某某在**县**小区收受甘某某的现金2万元。
6.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陈某某在**县**小区收受甘某某的现金2万元。
7.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陈某某在**县**小区收受甘某某的现金3万元。
8.2017年中秋节前的一天,陈某某在**县公安局自己寝室收受甘某某的现金2万元。
9.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陈某某收受甘某某的茅台酒2件(价值1.7988万元)。
10.2010年,陈某某在**县人民医院住院期间,收受甘某某的现金5000元。
11.2011年,陈某某在安顺市人民医院住院期间,收受甘某某的现金1万元。
(十二)陈某某在担任**县公安局局长期间,于2016年至2019年,先后三次收受贵州**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冯**的现金共计18万元。其中:2016年3月份的一天,在**县公安局自己办公室收受冯某某的现金3万元;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在**县公安局自己办公室收受冯某某的现金7万元;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在**县公安局的备勤室收受某某的现金8万元。
(十三)2017年至2019年,陈某某利用其担任**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分管交通工作的职务便利,为贵州***建设有限公司承接**县**路(一公里)、**湾至***道路建设项目及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并先后五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罗某某的好处共计19.4094万元。其中:2017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在**县自己家中收受罗某某的茅台酒1件(价值7194元);2018年6月,罗某某为感谢陈某某对其公司的帮助,为陈某某在****“**农庄”项目中支付土地租赁费4.69万元,同年10月,再次为陈某某支付4万元租地费用;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在**县自己家中收受罗某某的现金5万元;2018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在**县自己家中收受罗某某的现金3万元;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在**县自己家中收受罗某某的现金2万元。
(十四)2012年至2014年,陈某某在担任**县公安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县**乡**煤矿在民用爆破物品审批方面提供帮助,并分别于2012年至2019年先后九次收受吴某某好处费9万元及30瓶茅台酒(价值3.957万元),共计12.957万元。具体如下:
1.2012年的一天,陈某某到贵阳乘坐飞机途中,收受吴某某的现金5万元。
2.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吴某某的现金1万元。
3.2013年中秋前的一天,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吴某某的现金1万元。
4.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吴某某的现金2万元。
5.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陈某某在**县城收受吴某某的茅台酒1件(价值7194元)。
6.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陈某某在**县城收受吴某某的茅台酒1件(价值7194元)。
7.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陈某某在平坝**小区收受吴某某的茅台酒1件(价值7194元)。
8.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陈某某在平坝**小区收受吴某某的茅台酒1件(价值8994元)。
9.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陈某某在安顺南站收受吴某某的茅台酒1件(价值8994元)。
(十五)2016年至2017年,陈某某担任**县公安局局长期间,张某某为感谢陈某某在**县公安大楼装修工程项目中的帮助,于2016年中秋节前、2017年春节、2018年春节、2019年春节期间,先后四次在陈某某办公室送给陈某某现金,每次2万元,共计8万元。
(十六)2017年至2019年期间,陈某某利用其担任**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贵州**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秩序和治安环境方面提供帮助,于2017年和2018年春节前,陈某某分两次收受该公司董事长朱某某的茅台酒10件(价值8.094万元)。
(十七)2016年春节、2017年春节、2018年春节,陈某某在**县公安局自己办公室先后3次收受安顺市**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王某某的现金,每次1万元,2019年春节,收受王某某的现金2万元,四次共计5万元。
(十八)道路工程项目从业人员胡国勇在陈某某担任**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分管交通工作期间,为与其拉进关系,利用陈某某职务便利为其开展业务提供帮助,于2019年2月的一天,送给陈某某价值1.5万元的华为“保时捷”手机一部,陈某某予以接受。
(十九)陈某某担任**县公安局局长期间,为何某某在**开发的**房开项目实施过程中解决农民工的矛盾纠纷提供帮助,于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收受何某某的茅台酒1件(价值7194元)。
(二十)2018年9月,陈某某利用其担任**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小组组长、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马某某之子马某退伍安置到**县公安局工作提供帮助。2019年春节的一天,收受马某某送给的茅台酒1件(价值8994元)。
(二十一)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县**乡政法委陈某为调回**县城工作,找到时任**县县委政法委书记、县公安局局长陈某某,提出请求后,陈某某收受陈某用牛皮纸信封包装好的现金2万元。
(二十二)2005年至2018年,陈某某利用其担任**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该局干警王某某职务调整提供帮助。于2008年左右的一天,收受王某某的现金5000元;于2015年和2018年春节前,前后两次收受王某某的茅台酒,每次2瓶,共计4瓶(价值5396元)。
(二十三)陈某某在主持**县公安局工作和担任局长期间,为该局干警周某某职务调整和提拔提供帮助。周某某为感谢陈某某,于2007年至2014年每年春节前均送给陈某某茅台酒2瓶,8次共计16瓶(价值1.5622万元)。
(二十四)陈某某利用其担任**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该局干警周某某提拔任用提供帮助,为表示感谢,周某某于2017年的一天送给陈某某茅台酒2瓶(价值2398元),陈某某予以接受。
(二十五)2009年至2013年期间,陈某某利用其担任**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该局干警朱某某提拨任用、工作调动方面提供帮助,并先后五次收受朱某某的现金共计3.3万元。具体如下:
1.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陈某某在平坝大东方一舞厅门口收受朱某某的现金3000元。
2.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陈某某在**县公安局其办公室收受朱某某的现金5000元。
3.2013年7月左右,朱某某办理调动手续后,为感谢陈某某的帮助,在一次与陈某某钓鱼的过程中,送给陈某某现金1万元。
4.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陈某某在**县自己家中收受朱某某的现金1万元。
5. 2015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朱某某为感谢陈某某之前的帮助,到关岭探望陈某某,过程中,陈某某收受朱某某的现金5000元。
(二十六)2017年至2019年期间,陈某某利用其担任**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该局干警刘某某提拔任用和岗位调整提供帮助,于每年春节前,先后三次收受刘某某的茅台酒3件(价值2.5182万元)。
(二十七)陈某某利用其担任**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该局干警张某某的提拔任用提供帮助,并于2016年至2018年期间,先后三次收受张某某的茅台酒4瓶、4瓶装1988习酒1件、软中华香烟1条和大重九香烟1条,共计价值7626元。其中:2016年春节前,陈某某收受张某某的茅台酒2瓶和软中华香烟1条(价值2948元);2017年春节前,陈某某收受张某某的茅台酒2瓶和大重九香烟1条(价值3118元);2018年中秋节,陈某某收受张某某的4瓶装1988习酒1件(价值1560元)。
(二十八)陈某某利用其担任**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该局干警黄某某在提拔任用和岗位调整方面提供帮助。于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收受黄竹兴的茅台酒2瓶和大重九香烟1条(共计价值3718元)。
(二十九)陈某某利用其担任**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县公安局干警张某提拔任用和岗位调整方面提供帮助。于2017年至2019年期间,先后五次收受张某的茅台酒26瓶,价值2.9266万元,具体如下:
1.2017年春节前和中秋节前,陈某某两次共收受张某的茅台酒2件(价值1.4388万元)。
2.2018年春节前和中秋节,陈某某两次共收受张华的6瓶装43度普通飞天茅台酒2件(价值1.188万元)。
3.2019年春节前,陈某某收受张华的茅台酒2瓶(价值2998元)。
(三十)陈某某利用其担任**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该局干警刘某在提拔任用和岗位调整方面提供帮助。于2018年中秋节前,收受刘某的茅台酒1件(价值8994元)。
(三十一)陈某某利用其担任**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该局干警李某在提拔任用和岗位调整方面提供帮助,于2016年中秋节和2018年春节前,先后两次收受李某的茅台酒共计2件(价值1.6188万元)。
(三十二)陈某某利用其担任**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该局干警卢某某在提拔任用和岗位调整方面提供帮助,于2019年春节前收受卢某某的茅台酒2件(价值1.7988万元)。
被告人陈某某收受以上财物后,因多种原因,于案发前退还了李某某10万元、章某某1万元、冯某某15万元、吴某某2万元、王某某2万元、陈某2万元,共计32万元,以及退还刘某、李某、卢某某三人每人1件茅台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及扣押财物清单、陈某某任职分工文件、户籍信息等书证;2.蒋某某、李某某、杨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西发价认字(2020)01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及贵州黔元(2020)鉴字第1号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多名下属或管理服务对象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瓮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 军
黄立望
二0二0年三月十八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瓮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7册,散件1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证据目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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