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石检二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7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案发前系**大学物业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出生地江苏省东海县,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路**号**单元**室,现住北京市海淀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北京市石景山区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于2020年6月9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8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石景山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7月,被告人陈某某受**大学聘用,担任**大学后勤集团(以下简称后勤集团)动力修缮服务部**职务。后勤集团系**大学的二级部门。后勤集团后更名为后勤处,动力修缮服务部更名为水电维修服务中心。陈某某担任水电维修服务中心**直至2018年4月免去该职务。2018年4月以来,被告人陈某某任**大学物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办公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大学文件、干部人事档案、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大学出具的说明、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岗位职责说明与聘任书、后勤集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等人证言;4.其他证明材料:户籍证明等。
2014年10月至2018年,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其担任后勤集团(后勤处)动力修缮服务部**、水电维修服务中心**,负责本部门全面管理工作,并对部门采购具有管理、审批权力的职务便利,以个人违规私自采购、使用个人账号在网络平台采购后利用其妻开设的公司加价开具发票报销的方式,骗取后勤集团物资采购差价共计人民币100余万元并将其据为己有,后将该款项用于个人日常花销、偿还贷款等个人消费。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2月17日由北京市石景山区监察委员会立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内资企业设立审核资料、内资企业变更登记审核资料、采购明细表、支出凭单、记账凭证、支票、发票、出入库凭证单、采购清单、购销合同、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表、微信转账记录、京东等网络平台订单详情等;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翟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北京中京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调查同步录音录像;6.其他证明材料: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牛静
检察官助理:朱逸秋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
2.卷宗34册,光盘17袋。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手续1套。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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