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刑检刑诉〔2020〕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51966********,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原系兰坪县**局四级主任科员,云南省兰坪县人,现住兰坪县**镇**社区**路**小区**号。2017年10月20日因犯滥用职权罪被兰坪县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2020年1月13日,因涉嫌贪污罪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和美寿,云南满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兰坪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2月14日至2月2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至2014年,被告人陈某某先后任兰坪县**局副局长、兰坪县**局副局长兼**局局长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在实施兰坪县“2009年退耕还林巩固项目”、“2010年抗旱救灾项目”、“2011年种草养畜、牧草良补、退耕还林项目”、“2012年牧草良种补贴、草原生态绩效考评畜牧业转变项目”、“2013年巩固退耕还林后续产业、牧草良种补贴、畜牧生产方式转变项目”及采购“2014年草原固定监测点设备”过程中,与时任兰坪县**局**站站长的徐某某(另案处理)共谋,通过未足额采购及虚开发票等手段,共同侵吞项目款共计337156 .50元。陈某某分得现金78500.00元,徐某某分得现金70538.50 元,其余资金由陈某某随意支配。
另查明,2019年12月25日、2020年1月9日,被告人陈某某退出赃款共7.8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线索材料、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任职文件、归案情况说明、相关项目资料汇编、兰坪县**局账务资料、银行资金流水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等人及同案人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套取国家专项项目资金337156 .5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退出部分赃款,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文霞
代理检察员:张迎芳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兰坪县**镇**社区**路**小区**号,联系电话:13988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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