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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贪污案)_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佳东检诉刑诉〔2020〕5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5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051959********,汉族,高中文化,系佳木斯市**殡葬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小区****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社区****号)。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贪污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佳木斯市东风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2月,被告人陈某某任佳木斯市**殡葬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取制作虚假财务手续方式,侵吞公款120,000元。2016年3月,陈某某利用管理**公墓**的职务的便利,使用虚假票据侵吞公款30,531元。陈某某共计侵吞公款人民币150,531元,该款已依法扣押。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7月11日被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现实表现、扣押通知书、证明、佳木斯市**殡葬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陈某某工作情况说明、佳木斯市殡葬管理处关于陈某某工作情况说明、陈某某聘任材料、劳动合同、会计凭证、农业银行个人业务凭证、存取款凭条、进账单等;

2.证人郜某某、彭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受国有事业单位委托管理国有财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国有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兵

2020年1月8日

附: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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