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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贪污案)_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垦检公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1975********,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区**路**号**号楼**单元**室,现住东营市**区**号楼**单元**室,系**市公安局**分局刑事侦查大队、经济侦查大队原教导员。因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市**区监察委员会留置。2020年1月21日被本院刑事拘留,由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执行,2020年2月4日被本院依法决定逮捕,现羁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本案由东营市垦利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0月,陈某某利用负责保管**市公安局**分局刑侦大队账外资金的职务便利,将其保管的15万元账外资金占为己有,用于出借给**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获取利息。

2012年4至5月份,陈某某利用负责保管**市公安局**分局刑侦大队账外资金的职务便利,将其保管的6.05万元账外资金占为己有,用于购买二手奔驰轿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力中

胡树鹏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移动硬盘1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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