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检刑诉〔2014〕284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01197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深圳市福田区**局(原深圳市福田区**局)雇员,住深圳市福田区**村**栋**房,暂住深圳市南山区**大道**小区**栋**房。因贪污嫌疑,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6月13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贪污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14年9月22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决定补充侦查,于同年12月3日补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3月26日,被告人陈某某与深圳市福田区**局(原深圳市福田区**局)签订《深圳市普通雇员雇佣合同书》。2010年8月,深圳市福田区**局组织辖区企业参加河南省郑州市企业展销会,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利用经手处理参展人员往返机票的职务便利,以虚假开高机票票面金额的方式虚开支出人民币5万元并报账,将该5万元非法占为己有。
2014年6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本院工作人员的通知下到本院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深圳市福田区**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人员编制规定》,《深圳市普通雇员雇用合同书》,银行进账单,现金存款凭证,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回单),深圳市福田区会计核算中心借(汇)款单,福田区**局情况说明,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到案经过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管某某、吴某甲、吴某乙(女)、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佩钦
2015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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