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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贪污案)_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公诉刑诉〔2018〕6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社,因涉嫌贪污罪,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10月13日取保候审,同日被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11974********,满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镇**村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镇**村**屯**号,因涉嫌贪污罪,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3月6日取保候审,同日被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院反贪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7年12月6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8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科右前旗**局**项目落实到**镇**村,项目款150,000.00元由被告人陈某某伙同王某某取回后陆续支出。其中一笔36,000.00元由陈某某以为村里支出为由据为己有。另一笔35,000.00元陈某某和王某某以为还上届领导欠款及支付村里支出为由据为己有。

2、2014年,被告人陈某某伙同王某某合谋套取取暖补贴,后二人将套取的取暖补贴款一部分补发给**村村民,剩余28,800.00元二人于2015年4月23日存入郑某某(陈某某妻子)现开的银行卡内据为己有。

3、2013年1月27日,被告人陈某某伙同王某某伪造两张借据:一张**村借陈某某款20,000.00元还扎沟人工、车工的借据,另一张是**村借朱某某(王某某的丈夫)20,000.00元还修路人工、车工款。又虚构40,000.00元的支出据入账。该两笔账至今记载于**村内部往来账中。

4、2012年8月,“内蒙古自治区**公益性乡村债务”活动中,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伪造**村于1995年1月20日借陈某某25,000.00元用于建**部大墙的借据、用承包合同、收据、账目等手续,上报到**局并通过了**局审核批准。后因自治区**厅停发化债款而未得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邵某某等人的证言;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虚构事实,伪造证据骗取国家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二人属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右前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世胜

2018年3月6

附:

    1.二被告人现于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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