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二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811985********,汉族,大专文化,原系常熟市**局内勤,住常熟市**镇**路**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9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熟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于2020年9月25日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贪污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在担任常熟市**局内勤期间,于2013年11月至2020年3月,利用负责管理单位公务加油卡的职务便利,在经手办理加油卡充值、分配、圈存等公务的过程中,通过使用单位4张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石化”)加油IC卡,为其本人及近亲属的多辆私人车辆加注汽油的方式,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181642.57元。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负责管理单位公务加油卡的职务便利,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以单位的名义开具卡号为10001132000********的中国石化IC加油卡副卡1张,并使用公款为该卡充值、圈存,后于2013年11月至2019年12月,通过使用该卡为其本人或者近亲属的私人车辆加注汽油的方式,侵吞单位公款共计人民币144282.5元。
2.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负责管理单位公务加油卡的职务便利,于2017年9月至2020年3月期间,通过使用单位卡号为10001132000********的中国石化IC加油卡,或将该加油卡交给其近亲属使用,为私人车辆加注汽油的方式,侵吞单位公款共计人民币26162.52元。
3.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负责管理单位公务加油卡的职务便利,于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期间,通过使用单位卡号为1000113200********的中国石化IC加油卡,或将该加油卡交给其近亲属使用,为私人车辆加注汽油的方式,侵吞单位公款共计人民币2766.9元。
4.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负责管理单位公务加油卡的职务便利,于2019年3月至2019年10月期间,使用单位卡号为10001132000********的中国石化IC加油卡,或将该加油卡交给其家属使用,为私人车辆加注汽油的方式,侵吞单位公款共计人民币8430.65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的亲属已代为退出全部赃款人民币181642.57元。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贪污的犯罪事实。
2020年10月15日,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劳动合同书、加油卡消费记录、记账凭证等;
2.证人陈某甲、王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常熟市监察委员调取的监控录像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以侵吞的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万炎
检察官助理:张灵原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十册;
3.常熟市监察委员会调取的监控录像光盘共三份随案移送;
4.赃款人民币181642.57元现暂扣于常熟市监察委员会;
5.《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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