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漳检公诉刑诉〔2019〕9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8196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漳县**镇**村党支部原书记,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漳县,现住甘肃省定西市漳县**镇**村**社。2019年10月8日被中共漳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无前科。因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自2018年11月8日至11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08年,被告人陈某某将**村原有的27.14 亩村集体机动地退耕还林面积连同自己家实际退耕还林面积9.78亩,共计36.92亩报在其名下;2010年,被告人陈某某又将上述36.92亩变更在其妻子杨某某名下。2009年至2019年,被告人陈某某共领取**村27.14亩机动地退耕还林补助资金36367.6元,全部据为己有。
2.2009年,被告人陈某某领取了当年度危旧房改造补助资金4000元。2011年,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政策规定,又在其名下申报了当年度危旧房改造项目危旧房改造补助资金8000元,该资金于2011年12月29日拨入被告人陈某某名下的“一折统”中,由被告人陈某某领取使用。
3.2017年,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职权将本村村民高某某虚报为**村**社社长,并商定与高某某、陈某甲共同私分高某某名下的社长工资。在高某某从未履行过社长职责的情况下,2017年至2018年上半年共套取社干部工资7200元,其中被告人陈某某分得2600元。
在漳县监察委员会调查期间,涉案资金51567.6元已全部上缴中共漳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专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身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报冒领国家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危旧房改造补助资金、社干部工资共计人民币51567.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李瑞军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30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内含光盘)。
3涉案资金5156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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