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20〕175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3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街道**村**路**号。因赌博,于2007年6月7日被富阳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行政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陈某甲在杭州市富阳区**街道**村**路**号自己经营的棋牌室内,先后多次组织赌博人员张某某、王某某、陈某乙、沈某某等人以牌九“接黄龙”的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人民币8 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经电话通知到案,并主动退交人民币10 000元。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多次聚众赌博,一年内抽头获利5 000元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具有自首情节,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童冬凤
检察官助理:任尔腾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 被告人陈某甲现住原处(联系电话136********);
2.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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