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9001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晋江市**镇**村**路**号。因赌博,于2010年7月23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罚款人民币三百元;因赌博,于2013年7月21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二日;因赌博,于2013年12月16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23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晋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6日至2020年4月3日);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22日至2020年3月7日)。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在2017年10月份至2018年6月份期间及2019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陈某某在晋江市**街道**社区**区**号其经营的**超市内,通过手机微信等方式向不特定人员非法销售“六合彩”,从中牟利。2019年8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上述**超市内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当场扣押到其用以销售“六合彩”的涉案手机。经查,被告人陈某某向杨某某、吕某某(均已作行政处罚)等至少83人非法销售“六合彩”,金额累计达至少人民币19533元。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手机照片;
2.书证: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及破案经过,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微信记录截图、工作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吕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证人及被告人陈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曾因赌博被行政处罚,可以酌情对其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团圆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随案移送光盘六张;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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