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031992********,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鹤壁市山城区,住鹤壁市山城区**街**小区**号楼**单元**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3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20日,陈某某在88彩票网注册账户,在鹤壁市山城区**街**小区**号楼**单元**楼**户以微信红包收付赌资的方式在微信群内组织多人参与赌博活动(俗称“时时彩”),从参赌人员赌资中抽头渔利。期间,共累计接受下注金额72106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台式电脑、银行卡;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 静
孙卫杰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鹤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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