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张江刑诉〔2020〕1161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5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号码3102301958********,汉族,初中文化,退休,户籍在**村**号**室,现住在**村**小区**号**室。
2018年1月因犯有赌博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9月1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0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19年10月24日因涉嫌赌博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自2019年6月至2019年9月17日期间,其在上家拿到二张网卡后,在电脑上进行百家乐赌博,同时又接受参赌人员沈某甲、沈某乙、陆某某、龚某某等人进行赌博活动,被告人陈某某则获取赌客累计投注总额的千分之十二作为返利,至案发,总计12,522,833人民币的码量,获利累计五万余元人民币。
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陈某某因重大嫌疑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沈某甲、沈某乙、陆某某、龚某某等人证言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组织进行百家乐赌博的事实。
2.相关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证实,赌客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陈某某转账部分赌资的情况。
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码量截图证实,扣押被告人陈某某手机及码量的情况。
4.缴纳罚款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沈某甲、沈某乙、陆某某因赌博被行政处罚的事实。
5.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的情况及被告人陈某某的到案情况。
6.相关人口信息查询单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的身份情况。
7.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照片辨认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建忠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处(联系电话:1379529****)
2.案卷材料及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赃证物品清单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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