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香检诉刑诉〔2019〕331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811981********,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五常市牛家满族镇**街道**委**组。2019年2月2日因涉嫌赌博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7日经本院以涉嫌赌博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于2019年6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8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19年6月9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5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其丈夫王某某(另案处理)先后6次分别在哈尔滨市香坊区**路**会馆905、1005房间,组织孙某某、李某某、温某某、赵某某、伊某某、任某某、李某某等人以玩扑克的方式进行赌博,其夫妻二人从中抽头渔利,参赌人数累计达29人。2019年2月1日,哈尔滨市公安局指令香坊分局对被告人陈某某夫妇涉嫌赌博犯罪进行查处。香坊分局侦查人员赶到**会馆1005房间,将被告人陈某某、其丈夫王某某及7名参赌人员当场抓获,并缴获扑克4条、赌资人民币30,850元、抽头渔利赃款人民币3,900元。经核实,被告人陈某某及王某某6次聚众赌博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14,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扣押的赃款、作案工具及照片;
2. 书证:被告人陈某某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工作记录、扣押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会馆宾馆信息管理系统、消费清单、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证据;
3. 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温某某、赵某某、伊某某、任某某等人的证言;
4同案犯的供述:同案犯王某某的供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提供的赌博现场光盘1张、公安机关现场抓捕经过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立威
2019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件材料和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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