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舒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安徽省舒城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舒城县**镇**村**组。被告人陈某某曾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16年11月29日、2017年11月日被庐江县公安局罚款、行政拘留十二日;曾因赌博,于2019年5月14日被舒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曾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6月4日被舒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6月18日因在社区戒毒期间吸毒被舒城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2019年6月18日至2021年6月17日);曾因犯赌博罪,于2017年3月28日被舒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舒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舒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舒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陈某某在舒城县**镇**村境内,多次组织人员以麻将牌“推二八杠”的方式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合计约1万元。
2019年11月29日,陈某某在被强制隔离戒毒期间接受公安民警讯问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舒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在逃人员登记表、人口基本信息查询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束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舒城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谢蕾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舒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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