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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赌博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355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5221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案发前在广东省东莞市茶山镇**路**号经营**百货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东县**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 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逮捕。

辩护人王立芳,广东瑞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8年12月1日开始在东莞市茶山镇**村**路**号**百货通过现场接受下单投注和微信投注的方式非法收受他人六合彩投注。陈某某通过微信收受微信号为:wxid-ajq9nhdopu****(昵称:雨过添情)等10名赌客投注非法六合彩,并转给上家,从中获取返利。陈某某累计收受非法六合彩投注金额共70800元人民币,非法获利约5000元。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5月21日20时20分在在茶山镇**村**路**号**百货店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手机、投注单等物证,财付通电子证据,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书证,唐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锡银

2019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 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5. 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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