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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赌博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6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西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1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3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4月至2018年7月,鲁某某(另案处理)在佛山市三水区**街道**巷**号**餐厅内,通过现场接单及微信接单等方式接受参赌人员吴某某、杜某甲、杜某乙等人的“六合彩”赌博投注并转投给被告人陈某某,按约定比例获得收益分成。另,鲁某某个人也通过微信下单等方式向被告人陈某某投注“六合彩”,以上赌资数额累计人民币91万余元。

2.2017年4月至案发,被告人陈某某在佛山市三水区**街道**士多店内,通过微信接单等方式收受杨某某、许某某等人的“六合彩”赌博投注,赌资数额累计人民币1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鲁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华  彦

检察官助理:谭双双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三水区**街道**室,联系电话1372631****;

    2.卷宗五册、光盘六张;

    3.移送涉案物品一批,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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