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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赌博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40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01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号**楼,因涉嫌赌博罪,2019年12月14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16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年初至2019年11月29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家中(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号**楼)以赌“香港六合彩”外围的方式进行赌博,并收受吴某某(微信呢称:“某甲”)、李某某(微信呢称:“强某某”)、微信呢称:“某乙”、微信呢称:“某丙”等四人赌资合计约584908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材料;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转账记录;辨认和签供笔录;行政处决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旭宏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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