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县院公诉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1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梅州市梅县区**镇**村后街,现住梅县区**镇**苑。2017年8月28日因犯诈骗罪被兴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9年10月31日到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投案,当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梅县区看守所。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退回补充侦查,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于2020年2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被告人陈某某注册了名称为“梅州市梅县区**棋牌室”的营业执照并在梅县区**镇**村**湖**号租赁一间名为“**电器维修店”的店铺,同年6月份开设店中设置5张麻将台提供给他人进行普通麻将娱乐。
2019年8月中旬,被告人陈某某开始在**电器维修店内设置赌档,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利用麻将台、麻将牌等工具组织他人以打“转转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该赌档每天聚众赌博两场,下午一场,晚上一场,每场有20多人参与赌博。每一场,参赌投注2元的赌客给予陈某某5元水钱,投注5元的赌客给予陈某某10元水钱。从设赌档开始,陈某某以每月1500元的固定工资雇请李某某(另案处理)为其管理赌档,负责收取水钱、提供茶水、打扫卫生等。至案发,李某某共从陈某某处获得工资1200元。2019年10月17日15时许,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民警在该赌档现场抓获李某某以及刘某某、罗某某等30名参赌人员,现场扣押赌资16604元,麻将桌5台、麻将10副、收款二维码2个。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0月3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且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文彪
二○二○年三月十二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梅县区看守所。
2.证据材料陆册随案移送。
3. 移送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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