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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赌博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71970********,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村**号,住清远市清新区**镇**路**栋**。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广东省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10月23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赌博案,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10月间,被告人陈某甲通过手机微信、短信等,收受陈某乙(另案处理,已判刑)、曾某某、雷某某等人“香港六合彩”外围投注的方式聚众赌博。经查,被告人陈某甲期间累计接受陈某乙等人投注金额约人民币十万元,从中非法牟利约人民币六千元。

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陈某甲到清远市公安局桃源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

2.被告人陈某甲及同案人陈某乙供述与辩解;

3.雷某某、曾某某、何某某等证人证言;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案发后主动到司法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日阳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4.涉案物证手机一台(暂存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元随案移送(暂存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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