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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赌博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龙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龙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阿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31971********,壮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西龙州县龙州**街**号,住龙州县龙州**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龙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4日经龙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龙州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龙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初开始,被告人陈某某在龙州县**路其经营的**店内坐庄聚众进行六合彩赌博。2015年6月18日、2016年8月30日、2017年4月25日先后三次因赌博被龙州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查处。到2019年8月份,陈某某又在**店聚众进行六合彩赌博。2019年11月21日17时,被告人陈某某在店内收取赌注,闭某某等二十几个人下了赌注,陈某某收取闭某某等人共2300元赌资,22时许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查获赌徒下注的小纸条和用于记录赌徒下注号码及金额的两联单据本并查缴赌资9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丽华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龙州县看守所;

2、案卷卷宗伍册;

3、换押证壹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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