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一刑诉〔2020〕30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泗洪县**乡**小区**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泗洪县**乡**村**组**号)。被告人陈某某曾因寻衅滋事,于2017年9月19日被泗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又因寻衅滋事,于2018年2月8日被泗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6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当日由泗洪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至3月,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侯某某、王某某、蒋某某等人在泗洪县城头乡董某某家螃蟹塘及邱台村周台组樊某某、周某某、孙某某等人家中聚众赌博20余次,抽头渔利2万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证明,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侯某某、王某某、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泗洪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刘瑞呈
检察官助理 李猛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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