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四部刑诉〔2020〕3890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71********,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街道**村。因赌博于20l2年12月l4日被乐清市公安局罚款300元;因赌博于2020年6月29日被乐清市公安局罚款400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3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被告人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告人陈某某在乐清市**镇**路**号**室里先后共摆放二张麻将桌,供他人以打“本地八杠”麻将的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至2020年6月28日被查获为止,累计抽取头薪至少18000元。现被告人陈某某已退赃1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麻将、手机;
2书证:现金缴款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和户籍证明;
3证人证言:证人叶某甲、叶某乙、郑某某、胡某某、木某某、李某某、车某某、刘某某的证言及抓获经过;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并抽取头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五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财生
检察官助理:郑 蝉
2020年9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151********)现被取保候审。
2.电子卷宗已通过一体化系统移送。
3.随案移送现金缴款单(18000元),涉案麻将贰副、手机壹部、头薪40元(存于温州物证中心)。
4.《认罪认罚具结书》、《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工作记录表》、《取保候审决定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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