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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赌博案)_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6196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肄业,户籍地浙江省宁海县**镇**村**组**号,住浙江省宁海县**镇**村**号。2019年5月17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2019年4月29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微信转帐、现金支付等方式,接受柴某甲、张某某、柴某乙等人多次投注“六合彩”,并转投注给他人,从中以收取中奖者好处费等方式进行营利,共计接受“六合彩”投注人民币31300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等;

2、证人柴某甲、张某某、柴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召集他人进行“六合彩”赌博活动,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国祥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宁海;

2、本案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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