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1559号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阿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9011196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住诸暨市**街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10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1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初开始,被告人陈某某在诸暨市暨阳街道马鞍二村海越投资公司二楼棋牌室组织刘某某、丁某某、袁某某、俞某某等人用扑克牌打“十三道”等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获利,至2020年1月9日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时为止,共组织赌博约三四十场次,累计抽头获利人民币1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已退缴违法所得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执法暂扣款票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财物票据、人口信息、病历资料;
2.证人证言:证人袁某某、丁某某、俞某某、刘某某、郦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陈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所地,联系电话139*******;
2.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4.移送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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