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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赌博案)_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来检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7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来凤县,住来凤县**乡**村**组**号**层,因涉嫌赌博罪,经来凤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30日被来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北省来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2020年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起,被告人陈某某与田某某、周某某、潘某某四人多次在**宾馆、**大酒店、**大酒店等场所开房以炸金花的方式进行赌博,赌注不等。至2019年3月20日,周某某共输掉现金4000元,欠赌债502000元,给田某某出具了102000元借条,给陈某某写了一张70000元借条,给潘某某写了330000元借条。至案发之日,周某某用房屋抵押、车辆抵押贷款偿还赌债,通过微信支付给潘某某30000元、给田某某3900元,现金支付给陈某某20000元,支付宝转账支付给陈某某7000元,周某某向潘某某等人累计支付70000多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暂不收押情况说明、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借条、举报信;2.证人田某某、宋某某、周某甲、周某乙、宋某某、陈某甲、覃某某的证言;3.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4.被告人陈某某、田某某、周某某、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来凤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拥军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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