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松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2196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松滋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松滋市**镇**村**组**号,住松滋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松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7日被松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陈某某开始从事地下“香港六合彩”外围赌码赌博活动,期间,陈某某接受下线人员朱某某(另案处理)、沈某某、周某某、程某某等人的赌码投注(俗称“码单”) ,然后与码民对赌(俗称“统吃统赔”)或报至上线人员高某某(已判决)、樊某某处,开奖以后,陈某某便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给下线人员兑付奖金。截至2019年6月,陈某某接受朱某某、沈某某、程某某等人赌资金额共计13万元,上报高某某、樊某某赌资10万元,赔付下线人员赌资2万余元,陈某某从中获利6000元。
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陈某某向松滋市公安局退缴违法所得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手机一部、抄写码单本一本;2.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微信交易截图、微信转账记录、缴款凭证等书证;3.证人沈某某、周某某、樊某某、程某某等人的证言;4.讯问视频光盘;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情况说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东平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松滋市**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8272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随案移送手机1部、抄写码单本1本、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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