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辰检公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盐老鼠,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30011967********,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湖南省中方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中方县**镇**村**组,住湖南省辰溪县**乡街上****。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辰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由辰溪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湖南省辰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20年4月24日退回辰溪县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5月21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日至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陈某某在辰溪县**乡其经营的****店内,利用香港六合彩每期的开奖号码,从事“地下六合彩”赌博活动。其间,陈某某通过自己坐庄接码单或上报码单的方式先后接受米某某、彭某某、肖某某等人的投注,累计收受投注金额约55853元。
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米某某、肖某某、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处刑,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米久林
检察官助理:江婷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案卷6册、证据(鉴定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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