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谷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5231973********,汉族,文盲,农民,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住甘谷县**镇**村**巷**号,无前科。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甘谷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5月1日被甘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日被甘谷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甘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9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20年3月21日晚上10点多,被告人陈某某在甘谷县**镇**村尉某甲家组织了一场赌博。该场赌博由安某某(已相对不诉)等人“开公司”坐庄,“公司”数额为2万元,被告人陈某某从中抽头渔利,由贾某甲、巩某某、尉某甲等人参与赌博。
2. 2020年4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在尉某甲家再次组织了一场赌博。该场赌博由安某某等人“开公司”坐庄,“公司”数额为2万元,被告人陈某某从中抽头渔利,由贾某甲、贾某乙、尉某甲等人参与赌博。
3. 2020年4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在通渭县**镇**村**山甄某某家组织了一场赌博。该场赌博由安某某等人负责“开公司”坐庄,“公司”数额为2万元,被告人陈某某从中抽头渔利,由贾某乙、尉某甲、巩某某、郭某某(已相对不诉)、毛某甲、尉某乙等人参与赌博。
4. 2020年4月14日晚上,被告人陈某某在通渭县**镇**村白某甲家组织了一场赌博,该场赌博由安某某等人负责“开公司”坐庄,“公司”数额为2万元,被告人陈某某从中抽头渔利,由蒋某某、牛某某、刘某甲、毛某甲等人参与赌博。
5. 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陈某某在通渭县**镇**村白某乙家羊场中组织了一场赌博,该场赌博由安某某、郭某某负责“开公司”坐庄,“公司”数额为2万元,尉某丙(已相对不诉)帮助被告人陈某某从中抽头渔利,由蒋某某、牛某某、毛某甲、尉某甲、贾某甲、毛某乙、刘某乙、白某乙、尉某乙等人参与赌博。甘谷县公安局侦查人员于案发当日根据线索至赌博现场进行查处,抓获安某某及部分参赌人员,并当场查获赌资5.1万元。被告人陈某某逃跑后于2020年4月27日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碗、碟、骰子、铅盘、人民币51000元等物证;2.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搜查证、调取证据通知书及通话记录等书证;3. 证人证言:证人蒋某某等17人的证言;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 辨认、指认、搜查笔录;6. 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多次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洁璐
检察官助理:张文慧
书记员:张昭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甘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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