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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赌博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283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6196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蓝城龙尾镇龙珠村**巷**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开始, 被告人陈某某在其经营的本市谢岗镇**市场**粮油小店内,以现场投注的方式收受“六合彩”外围投注。截至案发时, 陈某某收受投注额约162000元,从中获利约6000元。2019年10月22日,陈某某收受罗某某、覃某某、宾某某(均另案处理)等30人的第118期投注金额共5049元。同日,被告人陈某某和参赌人员罗某某、覃某某、宾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物证投注单,到案经过等书证,罗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伟凡

检察官助理:代亚男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供法院量刑参考。

3.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三册、检察卷宗一册。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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