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438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1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镇**村**。2019年10月24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逮捕。
辩护人陈淞,广东星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1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2月2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同年3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开始,被告人陈某某在自己经营的本市黄江镇长龙村下围巷38号飞翔便利店内通过微信或者现场下注的方式,接受参赌人员姜某某等20多人六合彩投注,后通过微信将投注单发给上家“一帆风顺”,获得特码投注额8%至10%的提成。2019年10月24日21时30分许,侦查人员在飞翔便利店将陈某某抓获,缴获六合彩投注单4张、手机2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材料,手机等物证,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六合彩单等书证,姜某某等证人的证言及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陈某某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元妍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移送涉案款物(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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