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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赌博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虞检刑诉〔2020〕1590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21958******,汉族,文盲,农民,住绍兴市上虞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底至同年3月2日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在绍兴市上虞区**街道**村**号自己家中,招揽黄某某、卢某某、陈某乙等人以纸牌“小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人民币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跃忠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随文移送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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